137-186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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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该企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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